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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 2000-06-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0]7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农业厅、畜牧业厅、信访局: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1日 
 
 
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 问题的意见 
 
  今年是我区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实施办法》的颁布,为我区嘎查村委会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目前,全区已有22个旗县(市、区)完成换届选举,其余地区将在9月底前全部完成。调查表明,大多数嘎查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秩序正常,是依法进行的,但也有一些地区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宣传发动工作不深入的问题 
  一些居住分散的嘎查村,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嘎查村民缺乏对有关法律法规和选举程序认识,参选积极性不高,参选人数不过半数,开不成选举大会。为此,各地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向群众广泛宣传直接选举嘎查村委会成员的意义、选民的权利和义务、选举程序和规定等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最大限度保证参选人数,确保投票的选民过半数。 
  二、推选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不经过嘎查村民会议或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而由嘎查村党支部和原嘎查村干部指定;有的由苏木乡镇干部或嘎查村党支部提名,后经嘎查村民代表举手通过产生;有的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拒绝退出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还有的嘎查村不推选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由嘎查村党支部或苏木乡镇政府直接主持嘎查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纠正这类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嘎查村委会的选举工作。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由村民会议或小组会议按照确定的名额推选产生,不允许采取其他办法和形式推选。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应退出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 
  三、不按选民登记要求进行登记的问题 
  有的地方违反《村委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随意扩大或限定选民登记范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发生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在制定选举方案时,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农转非、挂靠户口等情况,可作些具体规定。但规定的条件须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精神以及农村牧区实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规定的具体条件与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矛盾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如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应由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召集嘎查村民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解决办法,确保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四、预选确定候选人不民主的问题 
  有的地方不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投票预选产生候选人,只召开嘎查村民小组长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预选;有的在嘎查村民小组内不是召开小组会议由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投票预选,而是由小组长将预选票统一领回,分别上门预选,没有在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众集中计票,由几个嘎查村干部统计预选票,确定正式候选人;还有的搞内定、指定候选人,致使嘎查村民对候选人不信任,造成选举不成功。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正式候选人必须由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如以嘎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开会投票预选,必须在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当众集中计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得采取任何其他方式提名产生候选人。 
  五、以流动票箱代替集中投票选举的问题 
  有的地方不召开选举大会,不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全部采用流动票箱上门收票的方式代替投票选举,给弄虚作假者以可乘之机;有的地方投票完毕后,不进行集中唱票、计票,当众宣布选举结果,选民对选举结果不满意,出现联名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对于这样的问题,各地区一定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进行纠正。要在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召开选举大会,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在设中心会场的前提下,以嘎查村民小组为选区设投票站,但投票站必须集中选民,以会议的形式组织投票。投票站的票箱必须在选举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开箱计票。要严格控制参加投流动票的人数,只有确实无行走能力和个别不能中断工作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才能用流动票箱,而且必须由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个监票人在当日到其住所进行投票。在选举前,换届选举委员会对选民的情况要摸清底数,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扩大流动票箱的使用范围。 
  六、随便代写和委托投票的问题 
  有的地方在投票时出现一人给多人代写的情况;有的不办理委托手续随便委托他人投票,接受委托的选民超过3人以上。按照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规定,凡给他人代写选票或代他人投票的,发票处一定要登记清楚,代写或代投票者均不得超过3人,并不得违背本人选举意愿。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在选举日3日前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指明受托人,经同意后办理委托投票证。接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人的委托证按规定的名额领取选票,代委托人投票。 
  七、家族、派性干扰选举的问题 
  在个别家族、派性问题严重的嘎查村,存在明争暗斗、互拉选票、甚至操纵选民投票等问题,致使选票分散,候选人得票数均过不了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造成选举多次不成功。对这一问题,各地的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特别是苏木乡镇负责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要配合换届选举委员会早做预防,早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选举程序公开、公正、公平,防止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对个别嘎查村出现个别人利用不正当手段扰乱会场、破坏选举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随意撤换嘎查村委会成员的问题 
  苏木乡镇党委、政府采取行政手段随意撤换、调整嘎查村委会成员,随意指定代理嘎查村主任的现象,在我区一些地方时常发生。罢免嘎查村委会成员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涉及面虽小,但影响很大,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对此,《实施办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不称职的嘎查村委会成员,嘎查村民可以提出罢免要求,但必须明确罢免理由,并由本嘎查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联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政府应对罢免要求进行调查核定,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应督促嘎查村委会及时召开全体嘎查村民大会进行表决,半数通过罢免方可有效。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随意撤换嘎查村委会成员都是违法的。 
  九、纠正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 
  在目前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一些地方,有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对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或互相推诿拖延时间,或一意孤行顶着不办,致使农牧民群众多次越级上访,有的甚至上访到中央。应该看到,这次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在新的《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后进行的,《实施办法》也才刚刚颁布不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是正常的,关键是能否做到知错必纠。各地一定要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嘎查村委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对嘎查村民上访反映的选举方面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属违法的应重新选举,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不查不纠。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选举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久拖不纠的违法典型,各地新闻媒体要及时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农牧民的民主权利。 
 
 
自治区民政厅 
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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