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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3]76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我市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意见》(佛府办[2002]171号)精神,推动建立产业性行业社会团体,发挥产业性行业社团在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协调沟通中的作用,促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在二年内可提出经费扶持申请。

  第三条 社团申请经费扶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佛山市民政局颁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已领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正常开展会务活动,加强自律,无违法行为;
  (五)承接政府转变职能,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
  (六)经费来源合法、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七)领导班子健全,活动正常,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八)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九)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由非党政机构负责人兼任,民主选举产生;
  (十)按照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四条 经费扶持金额为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社会团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社团开立的银行账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的章程。

  第六条 需要申请经费扶持的产业性行业社团,先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申领并填写《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申请社团                    登记时间:  年  月
     申请金额             元
     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
     机关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 政 府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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