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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53省道塔石岭隧道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1]166号、浙价服[2001]195号

龙泉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53省道塔石岭隧道收费站本地机动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的请示》(龙交[2000]42号、龙价[2000]3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53省道塔石岭隧道收费站的部分过往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方案。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自愿原则,通行费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龙泉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53省道塔石岭隧道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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