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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慈溪等县(市)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 2001-04-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1]141号
宁波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慈溪等县(市)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请示》(甬价经[2000]406号)收悉,鉴于你市所属的慈溪市、象山县、鄞县有线电视网已与省有线电视网实行联网,并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的实际,经研究,同意慈溪市和象山县的城关镇、鄞县中心区及鄞县在宁波市区部分与省有线电视实行联网用户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自2001年5月起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12元。未与省有线电视网联网用户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仍按原标准不变。收费标准调整后增收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的使用管理,按浙价费(1997)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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