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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物价局关于定海临城新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补偿价格和有关附属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20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物价局《关于定海临城新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补偿价格和有关附属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定海临城新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补偿价格和有关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舟山市物价局
  (2001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确保定海临城新区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及我市有关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和有关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规定,现就定海临城新区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补偿价格、标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拆迁补偿形式: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化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保留产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造、易地安置,新、旧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未确认产权部分,按市城建委《关于临城新区开发建设中村民房屋产权确认的实施意见》(舟建委字[2001]88号)执行。

  二、货币化安置结算价:
  货币化安置结算价为:商品房销售价一新房重置价格+原房评估价。

  三、拆迁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
  住宅房屋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50元,安置标准内的层次差价及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其它非住宅重置价格均按《关于公布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和有关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舟建委字[2000]103号、舟价[2000]95号)规定执行。

  四、拆迁安置商品房价格:
  拆迁住宅房屋安置根据新房安置标准: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原因使总使用面积超过新房安置标准面积3平方米以内按重置价结算,即每平方米650元;超过3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拆迁商品房价格结算,即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00元;户主自己要求超面积安置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

  五、原房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按新房拆迁安置房屋重置价格。
  原房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按新房拆迁安置房屋重置价格,即每平方米650元作相应调整,房屋装修、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舟建委字[2000]103号、舟价[2000]9号规定执行。

  六、有关费用补偿标准:
  1、暂住费:每人每月80元
  2、搬迁费:每人每次120元
  3、歇业费:个体按一本营业执照,每月350元(原使用人符合安置营业用户主条件的)。单位按在册人数计算每人每月300元。

  七、住宅改非住宅的认定:
  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住宅改非住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向有关部门交纳地价补差款及其它有关费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非住宅,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按住宅处理。

  八、本暂行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定海临城新区规划建设范围。

  十、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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