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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7 生效日期: 2001-04-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外地来杭投资项目是指外地投资者在杭兴办的科研、开发和生产实体及外地企业总部迁杭项目;外地投资者是指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外地投资者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本市各级专职从事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合作的杭州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地来杭投资者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领取并填写《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三)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对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三、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者以投资者实到资金计奖,奖金为人民币。
  (二)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按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地投资者实际出资额的2‰兑奖,另按该企业开业后的第一个、第二个纳税年度所上缴全部税金的8‰兑奖。
  (三)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杭州市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根据合同或章程,外地来杭投资合作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引荐者第一次向奖金审核机构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须在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办毕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一个月内,向奖金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外地来杭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者申请报告;
  6、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7、项目中的杭州合作方推荐报告;
  8、《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9、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引荐者第二、第三次向奖金审核机构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需分别在外地来杭企业第一、第二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向奖金审核机构提供上述材料及该企业第一、第二个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
  (二)引荐者奖励按照自主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由市(区)经协办、项目立项审批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成。
  奖金每月审核一次,经审核后发给《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三)引荐者持《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和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五、奖金来源
  (一)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国家级开发区项目的引资奖金,由各开发区财政列支。国家级开发区以外的投资项目,税收归属市本级财政的,奖金由市本级财政列支;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区财政的,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六、奖金分配
  (一)凡引荐者为集体或单位的,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二)凡引荐者为个人的,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如引荐者为数人,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三)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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