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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 2001-03-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三月三十日
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保护龙井茶的声誉,规范龙井茶的产销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龙井茶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保护龙井茶的政策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龙井茶的经营企业和西湖区龙井茶产区茶农从事龙井茶经营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龙井茶,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路、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东至老东岳、金鱼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予以保护的茶地范围内所产的龙井茶鲜叶,并在西湖区范围内经龙井茶传统炒制工艺制成的龙井茶。

  三、龙井茶销售使用统一产地标识,产地标识分茶农用产地标识和销售用产地标识两种。

  四、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产地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龙井茶质量、商标和广告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建立以品牌为基础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西湖区龙井茶产区的茶农使用茶农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西湖区政府组织发放。每张产地标识代表250克龙井茶。

  六、本市各茶叶经销企业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发放。各茶叶经销企业在向茶农收购龙井茶时,应按收购量向茶农索取茶农用产地标识。

  七、本市各茶叶经销企业、商店及西湖区龙井茶产区茶农销售的龙井茶(包括本市企业在外地销售的龙井茶)都应加贴统一产地标识,做到明码标价,标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并保证销售的龙井茶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八、凡销售龙井茶的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

  九、申请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的申请报告。

  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作出同意使用或不同意使用的批复。对同意使用的企业发给统一产地标识使用登记卡。

  十一、销售用产地标识的发放程序:
  1、企业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领,填写申报单并附西湖区政府发给的茶农用产地标识;
  2、申领企业凭申报单和茶农用产地标识到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销售用产地标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茶农用产地标识数量和销售包装数量发放。

  十二、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使用。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和冒用产地标识,一经发现将以伪造和冒用质量标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西湖区茶农及获准使用产地标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经销的龙井茶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外地茶假冒龙井茶和在龙井茶中掺加外地茶。

  十四、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对龙井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的力度,并不定期地对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鼓励茶农、使用产地标识的企业、消费者和新闻单位等进行社会监督,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收回当年未用完的产地标识,并取消下一年度产地标识的使用资格。对销售假冒伪劣龙井茶,败坏龙井茶声誉的违法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处。

  十五、销售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印制,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向使用企业收取工本费。茶农用产地标识委托西湖区政府负责印制。

  十六、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申报单
附件
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申报单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隶属关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龙井茶数量(kg)  茶农用产地
标识(个)
龙井茶销售包装
规格、式样
申领使用销售用
产地标识数量(个)
杭州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审批意见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注:1、企业性质按国有、集体、股份公司、私营填写;
  2、包装规格、式样按每个销售包装的克数和盒装、塑料袋装、铁厅装等填写。
  3、本表格填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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