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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6 生效日期: 2001-03-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高效、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包括:
  1、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的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股权转让的收入;
  3、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股权转让的收入;
  4、其他国有资产转让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管理。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管理工作。

  三、上缴杭州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

  四、市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以公开竞价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全部留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专项用于职工安置、支付改制成本等;以协议或其它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单个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的50%上缴杭州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其余部分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专项用于职工安置、支付改制成本等。
  市政府非授权经营的主管部门、局(公司)、直属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其转让收益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公开竞价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全部专项用于该主管部门、局(公司)、直属企业范围内的职工安置、支付改制成本等;以协议或其他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50%专项用于该主管部门、局(公司)、直属企业范围内的职工安置、支付改制成本等。

  五、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分别按下列规定时间上缴:
  1、市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在收到单个企业以协议或其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收入10日内,按规定将其50%上缴杭州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2、市政府非授权经营的主管部门、局(公司)、直属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按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间上缴杭州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六、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日加收滞纳金,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应按月编报《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执行情况表》,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国资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将定期进行督查。

  八、市财政局、国资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并自觉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九、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工交、商业、物资、供销、粮食等系统的国有资产转让,不包括城建、旅游系统。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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