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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早稻收购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浙粮[2001]7号、浙财商字[2001]25号、浙价商[200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1]1号)精神,有利于做好当前备春耕工作,及早安排好今年的粮食生产和种植布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今年早稻收购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后,国有粮食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敞开收购我省农民的余粮。

  二、对种粮大户的余粮,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订单农业”的形式与农民签订合同,合同收购价按不低于去年实际收购价格水平(每50公斤54元)的原则确定。收购时,如市场收购价低于合同价,则按合同价收购,合同价与市场收购价的价差由政府给予补贴;如市场收购价高于合同价,则按市场收购价收购。政府补贴标准山各地在早稻收购前确定。全省订单收购量不超过去年的定购任务水平。种粮大户标准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三、为鼓励农民调整粮食生产结构、提高品质、增加收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订单内优质畅销早稻的收购,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每50公斤优质早稻收购价格可在普通品种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加3--5元的品种补贴。优质早稻的具体品种和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市场畅销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四、政府(品种)补贴按照“谁用粮、谁拿钱”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用于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由省财政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优质品种补贴由当地政府承担。上述补贴在早稻收购前到位,不计入收购成本。各项补贴本着方便农民的原则,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时直接兑现给售粮大户。

  五、为便于种粮大户安排好全年的粮食生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早稻生产前,做好粮食产销合同的签订工作,明确收购数量、品种、质量要求及收购价格原则。

  六、粮食部门要继续利用点多面广和仓储设施等各种优势,一如既往地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早稻收购。粮食收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拒收限收。要针对粮改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大胆探索新的粮食收购机制和办法,鼓励粮食职工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办法进行上门收购和服务,力争多掌握粮源,充分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为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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