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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2001]1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做好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计价器的有关组织、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地宣传,使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地了解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必要性和相关的政策规定,从而自觉地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国税发[20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从22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销售加油机、计价器的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对确有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二、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投计价器的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出厂检定、周期检定等计量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校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过渡工作,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赁证。
  六、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仍继续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企业,注销其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各地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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