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一[2001]46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指的按政府规定价格……,是指按市房改办文件规定的统一价格。
二、可享受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还包括低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价格出租的住房以外的房屋和单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住房,不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房屋出租收入仍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需享受暂免房产税、营业税照顾的,须报经市地税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