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绍政发[2001]21号
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无照经营,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区取缔无照经营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场所亮照经营,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凡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依法予以取缔。
二、为坚持取缔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便民服务中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设立补办证照受理窗口(受理区域为越城区五个街道和绍兴经济开发区,其它在辖区工商所受理)。对符合经营条件者,由各相关部门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发给营业执照。
三、凡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能主动停止营业,自觉改正或及时补办手续的,予以从轻处理;继续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凡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或为无照经营者提供柜台、房屋等经营场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工商96315(12315)、城管5127040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