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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7 生效日期: 2001-02-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1]18号

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准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浙重交管(20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你中心发布除工程招标以外信息的,你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标准为200元/日。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或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交易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0‰向发包方收取。对招投标工程,收取招投标管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场地租赁费标准。信息大厅500元/小时;大会议室500元/半日;小会议室200元/半日;各类承包单位租用交易席位1000元/个、月,咨询、监理等中介单位500元/个、月。上述场地租赁费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你中心可在基准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你中心应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上述规定自2001年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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