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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厅关于降低三堡船闸过闸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539号、浙财综字[2000]48号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三堡船闸是连接钱塘江与内河的主要通道,为减轻用户负担,同时考虑到三堡船闸的正常运行和偿还建设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标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队装运货物每次每吨按2.2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拖轮每马力)0.6元计收。

  二、自载货轮(挂机船)装运货物每次每吨按2.7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1.1元计收。

  三、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指“危规”规定的危险品)每次每吨4元;竹木排筏每次每立方米按2.5元计收。

  四、取消夜间过闸加收过闸费。

  五、为确保尽快偿还二线船闸建设资金贷款,要求每年不低于40%的过闸费收入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还贷期限暂定10年。请收费单位每年按期向我们报送收费收支和还本付息报表。

  六、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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