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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测算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 2000-12-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543号

各有关电厂:
  为做好下一步电价改革工作,现将测算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填报的基本要求
  电厂的经营期从投入商业运营年度开始计算,火电、风电、核电机组为20年、水电机组为30年,剩余经营期为2001年到经营期结束。有多台机组的电厂剩余经营期年限暂以每台机组剩余年限按其容量加权平均计算(电厂剩余经营期年限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长期负债(2000年年报数,不含住房周转金)中的国内借款还贷年限与电厂剩余经营年限一致,采用本金等额偿还法,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21%计;国外借款的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剩余经营期资本回报率按8.21%计。折旧年限与财务折旧一致。贴现率按6.21%计。

  二、各电厂在填报时应严格按数据填报基本要求及附件中各表的填报说明要求进行填写,并按附件各表规定的格式做成Excel电子表格,用电子邮件或3寸磁盘的形式上报,同时打印附件表格并盖章后于2001年1月20之前分别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审定。

附件:《电厂基础数据表》、《经营期电价测算表》、《成本费用表》、《损益表》、《财务现金流量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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