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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度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 2000-12-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浙人专[2000]235号、浙价人[2000]508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物价局、省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2001年度价格鉴证师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事厅和省物价局共同负责全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管理、发证等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前培训和考试指定用书的组织发行以及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

  二、200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1年4月20日至22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
  4月20日14:00-16:30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4月21日9:00-11:30法学基础知识
  14:00-16:30价格政策法规
  4月22日9:00-11:30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14:00-16:30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其中: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三、全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统一设置在杭州市。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第九条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款规定执行。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专业工作时间总和,工作年限统一计算到2001年12月31日止。

  五、全省报名时间定为2001年2月8、9日。报考须由本人申请,填写《2001年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并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并各备一份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提供符合免试条件的原始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到所在地区的市物价局报名,市物价局会同市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于2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会同省人事厅进行资格审查后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在杭的省部属单位到省物价局价格事务协会报名,地点:延安路皇亲苑小区17幢6楼,电话:5108644。

  六、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暂按每人每科50元(含上缴国家25元),报名费按每人5元收取,其中留市地每人10元用于组织报名等支出,其余部门在报名结束后集中汇至省人事考试中心,帐号:1202021209014434529,开户银行:工行杭州武林支行。

  七、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条件聘任经济师职务。

  八、各地人事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严格掌握报考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共同负责,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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