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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统筹医疗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8 生效日期: 2000-12-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甬劳医[2000]282号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的管理,做好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 就调整宁波市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统筹医疗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级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子女,户口在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未满18周岁且尚未就业的,可参加子女统筹医疗。

  二、凡符合参加子女统筹医疗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请参加子女统筹医疗时,符合条件者应全部参加。

  三、子女统筹医疗的经费按年筹集,按原渠道列支。当年的筹资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子女统筹医疗基金的开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统筹经费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个人凭市医保机构发放的证卡,在我市原公费医疗定点机构范围内按原办法选择定点就医。

  五、子女统筹医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及因急诊在市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院或转外地就医,均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应自付的医疗费均由个人现金支付。

  六、子女统筹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致。

  七、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个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从原15%调整到20%。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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