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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教计[2000]149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0-2020年)》、省政府《浙江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00-2020年)》,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努力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从2000年起,省决定把部分教育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专项资金),鼓励高校利用银行贷款,加大筹资力度,加快项目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为加强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贴息专项资金享受对象是指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和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有稳定收入来源和自行偿还贷款能力,财务制度健全的省属(含共建)高等院校、二级学院和从高校剥离出来新组建的后勤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 贴息专项资金用于迁扩建新校区,增加生活后勤设施,扩大招生能力等方面的重大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部分贴息。

  第四条 贴息期限一般为3-5年。如贷款发生逾期,逾期期间的利息由项目高校等单位全额自行支付。省按项目贷款额年利率5%贴息,其中:生活后勤设施建设项目按年利率3%贴息。银行贷款利率高于贴息利率部分,由项目高校等单位支付。

  第五条 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和银行要求落实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第六条 凡经计划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度审批的项目,方可申请贴息贷款。贴息贷款的项目由省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高校等单位凭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同意贴息贷款的批准件和基建投资管理部门下达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文,向商业银行申请贴息贷款。各承贷银行进行项目评估后,办理贷款手续。

  第七条 列入基本建设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高校等单位,享受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规定的贴息利率计算,视项目贷款情况和单位还贷能力,确定项目贴息年限,实行一次核定,分年拨款。
  贷款本金原则由项目产生的效益偿还;项目自身不能还贷的,凡省安排全额财政拨款项目,由省逐年通过项目高校等单位归还;凡多方筹措的“捆绑式”项目,由出资方逐年通过项目高校等单位归还;凡高校等单位自筹项目,由高校等单位逐年归还。

  第八条 各贷款项目高校等单位向当地银行贷款后,须在下年度的2月底前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借款借据、银行利息计息清单等原始资料送省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由省教育厅提出初步安排建议计划、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贴息专项补助文件。

  第九条 省财政厅定期将贴息资金拨入省教育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建设项目贴息专项资金专户”,省教育厅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入高校等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专户,由银行对贴息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高校等单位不得将贴息资金挪(移)作他用。

  第十条 各贷款项目高校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对各个项目要组织专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以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负责贷款项目建设和管理人员须给予重点配备并做到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各贷款高校等单位要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并做好与当地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银行等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贷款项目的进度、质量、效益、资金的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挪(移)用贷款及贴息资金等问题,将严肃处理。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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