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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
发布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0]223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其捐赠额超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和捐赠额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应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后,报经市局审核同意,准予在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本级企业所得税减免实施办法》(浙嘉地税二[1999]170号)办理报批手续。
  三、对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电子游戏厅,调高定额幅度为30%。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其带征率由原3%调高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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