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0]223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其捐赠额超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和捐赠额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应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后,报经市局审核同意,准予在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本级企业所得税减免实施办法》(浙嘉地税二[1999]170号)办理报批手续。
三、对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电子游戏厅,调高定额幅度为30%。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其带征率由原3%调高至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