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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373号

舟山、宁波、台州、温州、嘉兴、绍兴市物价局,有关县(市、区)物价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国际市场影响,国内成品油价格持续上涨,渔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已严重影响到我省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对此,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省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减轻渔民负担的措施。但是,渔民的收费负担仍然较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情况仍然存在。按照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最近召开的调整海洋渔业结构、减轻渔民负担座谈会精神,经研究,现将清理涉渔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现行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凡收费标准有规定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执行。

  二、有关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涉渔收费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提出“减、免、缓、停”的具体措施,报省权限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局浙价费[2000]250号《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渔民反映大,收费行为不规范的涉渔中介服务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和规范,坚决纠正超标准、超范围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四、开展涉渔收费价格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及乡(镇)、村乱收费行为的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一)近年来,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最近出台的减轻渔民负担措施是否落实;
  (二)地方政府有否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面向渔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否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四)渔用柴油价格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有无擅自提价行为,有无短斤缺两;
  (五)有否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转移到下属经济实体或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五、各地开展涉渔收费清理情况,请于10月底前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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