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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3 生效日期: 2000-09-13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13日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270号),浙江省档案局与浙江省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全省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省级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为副厅级单位,由省委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增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省档案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省直机关、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省属企业,大专院校,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科研、设计勘测事业单位,省级各专业、部门档案馆,各市档案局、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集中统一管理省级档案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省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档案以及社会上散存的具有全省意义的档案资料;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档案学术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建设。
  (八)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档案系统对外交流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档案局(省档案馆)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局(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信息处理、督查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及财产管理等工作。
  (二)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负责市档案局(馆),省直机关、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省级各专业、部门档案馆,全省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省档案馆(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负责对全省档案常规保护技术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三)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法制处)
  贯彻国家关于经济与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有关经济、科技领域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省工交、农林、城建、重点工程和开发区以及科研设计、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档案业务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本省地方性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实施工作;依法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案件;负责全省档案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办理档案行政复议和档案行政应诉工作。
  (四)宣传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档案宣传工作;负责局(馆)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馆)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馆)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档案专业教育和在职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档案系统的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五)档案保管处
  负责接收省直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档案资料,征集社会上的重要档案资料;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科学保管工作,维护档案安全;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提供利用工作;负责全省档案、资料目录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技术处
  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保护、修复和复制;负责省档案馆库房温湿度控制管理;负责局(馆)设备管理;负责403坑道洞库的管理;负责局(馆)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全省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的规划、技术指导和全省档案科研的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奖和推广。
  (七)编研处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展档案史料研究;参与编修地方史志工作;负责档案史料与信息的编辑工作;负责档案史料陈列展览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档案局(省档案馆)机关行政编制1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事业编制76名。其中:局(馆)长1名,副局(馆)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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