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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 2000-08-22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0]6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22日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精神,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经省政府授权,将实施中专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专业设置的审批、招生计划的制订、毕业证书及发放的管理等权限,下放给副省级市、地级市。
  2.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副省级市、地级市审批,省教育厅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定,省教育厅备案。
  3.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省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4.将省部属高等学校校长助理、人事处正副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审计处长的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省部属高校,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5.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信息、服务,高中及其以上教育办学水平评估,举办民办高校,开发高教园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职能中的部分具体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入省教育厅,对外保留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2.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
  3.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具体工作。
  4.审批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
  5.审批省属本科院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6.经省委授权,省委教育工委负责管理省、市属高等学校以及民办(国有民办)高等学校的部分领导职务;协助管理部属高等学校的部分领导职务;负责高校党代会(党员大会)换届人选方案的审批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地、各部广1有关教育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处理高校中的突发事件,维护高校稳定。
  (二)研究制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的意见,指导、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审计工作。
  (四)研究制订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办法、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省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全省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研究制订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办法,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设置,组织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参与“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规划并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七)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研究提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省的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研究生层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高、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工作,管理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和来华教学、留学人员工作以及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及合作办学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二)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管理厅直属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社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六)承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厅(教育工委)重要会务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信访、保密、档案、保卫以及厅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
  (二)干部处
  对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干部路线、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省部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市厅属本科院校党政正副职、专科院校党政正职、厅机关处级干部、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选拔、调配、奖惩等工作;检查指导高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校干部培训、干部审查、老干部及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组织处
  负责高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高校党员、党组织的有关管理工作;配合省委统战部做好高校统战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负责教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德育工作;负责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指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高校保卫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教育系统、厅机关与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协调并指导中小学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计划财务处
  制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制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工作;指导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省统筹)教育经费的分配和教育基建、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
  (七)基础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省基础教育工作;指导、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规划、组织中小学教材审定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管理幼儿教育、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负责检查和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的实施、事业发展规划、教育质量评估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等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负责检查和指导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实施、教学工作、教育质量评估以及教育教学改革;归口管理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学历证书工作,规划并指导教材建设、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配备、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高校科研师资处
  统筹规划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制订高校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高校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评奖、专利和知识产权工作;协调并指导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职称评审工作;协调并指导高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及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十一)师范教育处
  负责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业务管理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归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订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及学生体育竞赛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和大、中学生军训工作。
  (十三)学生管理处
  负责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及高校毕业生与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指导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
  (十四)外事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的管理、计划内外国文教专家、留学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负责全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核、审批以及教育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五)督导处
  承担省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负责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检查验收工作。
  (十六)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
  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订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文字规范化建设以及师资培训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编制为115名(含国防教育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书记2名,纪工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仍设在省教育厅,其编制、领导职数包括在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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