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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 2000-08-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
  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
  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三)研究确定全省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制订全省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省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管理。
  (四)组织全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研究,以及相关的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订省火炬、星火、新产品试制等科技开发计划和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负责对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指导、监督,归口管理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创建工作;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五)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成果、产品、项目的认定;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的评价与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工作;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与协调全省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指导、监督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工作;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作价入股的管理工作。
  (六)参与我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归口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
  (七)归口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受委托审批或报批出国(境)科技团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出口工作。
  (八)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与各市、县的科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兴省,推进各地区、各行业的科技进步。
  (九)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参与对全省科技人员的管理、培养、引进与职称评审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省科学院的有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和信访、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信息、宣传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资产、车辆等后勤管理;协助做好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推荐和厅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全省中科院、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实验系列职称改革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与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科技副县(市)长选派工作。
  (三)政策法规
  负责组织草拟地方性科技法规、规章草案;管理和编制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组织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全省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督查;负责全省科技副县(市)长的业务指导;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负责科技社团的审核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
  负责制订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指南;负责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等科技经费预决算;组织对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科技项目的招标、议标等工作;会同业务处室做好科技项目的主动设计;会同省统计局做好科技统计和数据研究开发工作,归口发布科技(计划)统计信息;指导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
  (五)条件财务处
  负责省级科学事业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指导市、县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负责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全省科技条件保障项目;负责省级科技期刊的审核工作。
  (六)成果技术市场处
  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和登记、统计及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会同有关处(局、室)组织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负责国家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推荐和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全省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归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统计;负责科学技术的保密和出口技术的保密审查与报批工作。
  (七)对外科技合作处
  归口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协调跨部门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引进;组织协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承办公派出国(境)科技团组和从国(境)外邀请来浙科技团组的审核报批;负责重要科技外宾接待和科技外事安全教育及对外科技宣传工作;会同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进出口自营权的审核登记工作;开展国内省际科技合作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火炬办公室)
  组织实施工业类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负责国家级火炬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省级火炬项目的管理;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创建与管理;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的认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自营权的审核;组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承担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农村科技处(星火办公室)
  组织农业科技攻关及其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科学园区的试点工作;指导农业技术创新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承担科技扶贫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星火计划工作;组织实施省和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创建星火示范乡镇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开展星火培训和农村科技人才培养。
  (十)社会发展科技处
  组织对涉及人口、资源与环境、医药卫生、防灾减灾、海洋开发和其他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攻关、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与社会发展类省重点研究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展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示范试点及“科技兴海”示范区建设;协调、组织全省科普工作和组织科技下乡活动。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抗直属(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浙江知识产权局(处级)
  制订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专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协调和指导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专利执法监督,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制订并实施地方专利信息网建设计划;负责全省专利技术的实施、交易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专利代理、评估、信息服务等机构实施业务指导;组织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承担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五、人员编制
  省科技厅机关编制为8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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