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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6 生效日期: 2000-08-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省计经委用于安排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划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相应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仍由省计委下达。
  (二)划出的职能
  1.将省政府序列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2.将局机关承担的省级机关房屋基建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省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以及房屋修缮管理;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土地使用权实行归口管理;负责省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供给关系在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含离退休)以及省委、省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的有关生活服务。
  (五)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汽车的配备计划、更新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领导、省级机关部分单位领导(含离退休)和内宾接待用车等工作,负责省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
  (七)负责省行政中心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省行政中心大院有关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机关绿化等工作。
  (八)承担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工作关系;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来信来访、行政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省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会议事务工作;负责局内宾接待。
  (二)计财处
  管理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有关基建投资、财务、会计事务等工作;管理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局属单位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计划统计汇总工作。
  (三)房地产基建管理处
  参与省级机关和局属单位重大基建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负责省级机关建房标准的审核;负责省级机关部分行政用房、附属设施用房、部分干部住宅用房的建设,以及除省行政中心外上述用房的调整、维修和综合管理;负责省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的综合管理;审核房屋修缮项目计划;归口管理省级机关使用的土地;负责局直属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行政处(省行政中心管理处)
  负责省行政中心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管理;负责省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维修;负责省行政中心水电、冷暖气供应及设备维修;负责省行政中心内干部职工用膳、庭园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活动的协调、管理;承担省行政中心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服务处
  负责供给关系在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含离退休)和省委、省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的有关生活服务。
  (六)车辆管理处
  负责编制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机关汽车的配备、报废计划;负责省级机关汽车的维修管理;负责制订省级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委、省纪委、省政府副省级以上领导、省级机关部分单位领导(含离退休)以及内宾接待、会议等用车工作;负责局交通安全管理。
  (七)人事处(挂老干部处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的考察、选拔、调配、任免、考核、奖惩等工作;承办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出国政审、职称评聘等事项;管理干部职工的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劳保福利;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保卫处
  负责制订局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规章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局治安管理和侦破各类重大案件,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局属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
  (九)审计处
  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主管领导离任前的审计;指导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莫干山管理局(正处级)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加强莫干山风景名胜区中心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督促驻山单位贯彻执行;负责编制、审报《莫干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与地方政府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莫干山中心区山地勘界;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和重要的行政接待任务;负责别墅建筑、人文景观、古树名木、地形地貌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负责水、电、交通、邮电等公共设施及园林布局的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商业网点、文化场所、卫生防疫等工作的管理;协调与当地公安机关搞好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莫干山中心区抢险救灾,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负责所属单位的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编制为7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莫干山管理局机关编制为19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六、其他事项
  省级机关行政财务管理暂维持现状,待省级机关财务结算办公室正式运作后,划归省财政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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