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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6 生效日期: 2000-08-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47号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
  (五)指导监督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的咨询管理;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
  (六)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管理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负责建设执法监察工作。
  (八)负责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管理全省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划分,管理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承办省推进城市化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省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杭州市及周边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及外事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建设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档案、保卫、保密和全省城建档案管理;负责机关行政财务、后勤服务和信访工作。
  (二)综合计划与财务处
  组织制订全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编制全省限额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和厅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技改)计划、利用外资计划;负责组织国家、省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建设行业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城建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厅管社团和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编制厅管事业单位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阶段性经济监督、检查工作。
  (三)政策法规
  组织制订厅管各行业政策、改革方案,并协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组织政策调研,起草重要文稿;制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负责组织草拟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应用问题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指导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全省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科技与勘察设计处
  组织制订全省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制订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制订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鉴定和推广工作;研究制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省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并组织标准设计及技术规范、规程的编制、推广和应用;负责制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协同有关处室做好推行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工作。
  (五)建筑业处
  负责全省建筑业行业管理,研究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建设市场,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参与或组织对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推行工法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省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驻外省(市)建筑业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协同有关处室做好推行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工作。
  (六)城乡规划处(村镇建设办公室)
  负责全省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研究制订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省级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做好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负责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规划的管理;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省级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的设区审查工作;参与大城市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申报工作;管理城市勘察工作;负责全省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村镇开发和农村个体建筑工匠的资质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同有关处室做好推行城市规划执业资格制度工作;承担省推进城市化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城市建设处
  负责全省城市道路、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交通、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工作,研究制订全省城建行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限额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市容和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负责全省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省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房产登记发证、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协同有关处室做好推行房地产业执业资格制度工作。
  (九)对外经济联络处(省城市开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世界银行城市建设贷款项目的谈判、工程的国际采购招标、工程监督、项目后评估和技术援助与培训的组织管理;负责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工程实施工作;组织对外技术、经济交流,负责收集发布有关外资信息和对外经济联系与接待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和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建设厅机关编制为6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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