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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负责有关地方费、基金等的征收管理。
  3.财政厅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地方税收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2.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地方税收执法及监督职能。
  3.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下放的职能
  1.将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票证印发、收缴、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地方税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和执行地方税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各项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和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负责地方税收的稽查。制定全省地方税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省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六)对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七)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的日常行政事务;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房产、信访、调研、税收宣传、报刊发行、机关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
  开展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参与起草地方税政策、法规性文件;组织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汇编工作;参与税收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税务行政应诉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税务案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三)税政管理一处
  负责全省营业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费)政业务;负责分管税(费)种的调查研究,制订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四)税政管理二处
  负责全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负责分管税种的调查研究,制订分管税种的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税政管理三处
  负责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遗产与赠与税(待出台)等地方税的税政业务;负责分管税种的调查研究,制订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涉外税收管理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业务,负责分管税种的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研究解决操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反避税工作。
  (七)规费管理局
  负责国务院和省政府指定的各项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制订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征收管理处
  组织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订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措施、办法;探索、深化全省地方税征管改革,并组织实施;负责普通发票管理和个私集贸税收管理;指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九)稽查局
  制订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或督促指导办理税务大案、要案的立案和查处,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负责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络工作;管理税务举报中心。
  (十)计划财务处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负责全省重点企业的税收税源监控管理;汇总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有关报表;负责制订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分析全省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监督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各项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
  (十一)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省以下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工资的管理;负责管理市地税局正、副局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业务研讨活动、负责省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局农业税收管理处与财政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编制为96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省地方税务局设直属机构4个:直属征管一分局,负责省属在杭企、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直属征管二分局,负责在宁波的省属企业和省参股企业的地方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负责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直属稽查分局,负责省属在杭企、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稽查工作。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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