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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5 生效日期: 2000-08-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0]108号

秀城区人民政府,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发个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确保蔬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管理。
  市食品开发办公室负责留地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
  市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商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生产者的职业道德和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指导蔬菜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确保蔬菜生产安全。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相应的农药管理人员,把好蔬菜农药使用关。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滴水灌溉、防虫网等防治虫害的新措施、新技术,积极开发生产、销售无公害、无污染蔬菜。


    第六条 凡需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在销售农药时应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和责任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七条 严禁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范围内销售甲胺磷、甲拌磷,并严禁在秀城区和秀洲区蔬菜种植地区销售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国家依法公布的其他禁用农药。


    第八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到有合法农药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严禁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国家依法公布的其他禁用农药。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蔬菜。


    第十二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


    第十三条 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 市食品开发、技术监督、卫生部门应对蔬菜的农药残留量进行不定期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对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举办单位或经营者统一销毁;系本地生产的蔬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类蔬菜上市。


    第十五条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蔬菜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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