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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浙江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0]1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0年7月1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二条、 七十七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浙江政报》是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创办的机关刊物,其办刊宗旨为:传达政令,刊登和发布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省政府1996年发布的《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发布,《浙江政报》全文刊登,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规章发布15天内《浙江日报》全文刊登。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确定,《浙江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浙江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浙江政报》的宣传和运用,扩大政策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浙江政报》的性质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浙江政报》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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