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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0年早籼谷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 2000-07-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浙价农[2000]295号、浙粮[2000]28号、浙财商[2000]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政(2000)2号和浙政发(2000)13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今年我省早籼谷收购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早籼谷收购价格按照与毗邻省相衔接的原则,每50公斤(下同)中等质量标准早籼谷省定保护价按42元,另加与毗邻省间的合理运费确定,具体价格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各市要做好区间的价格衔接工作。

  二、早籼谷定购价格在各市、县政府确定的保护价基础上加价外补贴确定,价外补贴标准省定为10元;结算办法本着及时兑现、方便农民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

  三、价外补贴资金按照“谁用粮、谁拿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省集中调控的3.5亿斤和800万斤种子早籼谷,价外补贴由省财政承担,其余定购粮的价外补贴由当地财政承担。价外补贴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进入定购粮成本。

  四、农业税的结算价格按市、县政府确定的早籼谷保护价标准结算。品种差价找补办法和代征费用等按原规定不变。

  五、对优质早籼谷,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生产和市场需求情况确定1-2个优质品种,或根据当地粮食、农业等部门先前联合发布的优质早籼谷品种来确定,并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品种的加价标准由当地自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单收、单储、单加、单销,以促进粮食品种结构的调整和优质品种的发展。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和新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在收购前要搞好宣传,在收购过程中不得压级压价,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推广仪器检测,规范验质作价等操作程序。要坚持户交户结,当场兑现售粮款,不得代扣或变相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省早籼谷收购政策落到实处。

  七、各市、县出台的早籼谷收购价格政策要及时报省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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