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领导小组《关于公布农民新建住宅等5个领域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结果的通知》(浙农监(1999)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县政府批准并按期实施集镇设施配套建设的,对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对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面积收取。
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四、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各市、县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时代征代收。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实际建筑面积征收。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易乡(镇)平调使用。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属于集镇之间共享设施的建设项目的经费开支,由市、县村镇建设部门商相关集镇解决。
六、各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