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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2000年普通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222号、浙财综[2000]67号、浙教计[2000]46号

各普通高校、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成本分担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00年全省普通高等院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依据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财政拨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2000年我省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基准价分别为,大学:每生每学年4000元,学院:每生每学年3600元,专科学校每生每学年3200元。为体现重点院校及学科之间成本差异,同时,为有利于推进农林水师范实行全额收费,对各校浮动幅度作如下规定:
  (一)浙江大学可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师范专业)。
  (二)其他院校可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水师范专业)。
  (三)农林水师范专业2000年收费标准最高按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下浮幅度由学校自定。
  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但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按“双轨”收费。

  二、中国美术学院和其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及经批准成立和筹建的高职院校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9年核定标准执行。师范艺术类专业可按199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标准执行。

  三、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二级学院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要实行告示制,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四、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项目包括:学校教学和管理支出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在编教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日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和实行后勤社会化的所有服务性支出。

  五、收费标准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1999年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农林水、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继续执行国家专业奖学金政策。

  七、各高校应按缴纳学费的20%提取奖学金、勤工助学及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费用,专款专用。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大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采取适当的资助措施。同时,要积极协助银行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各校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通过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等向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公布,并将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八、各高校在收费前,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并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准购证》。收费时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收费专用票据,学费与住宿费按学年向学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统一核拨,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

  九、普通高样的学生住宿费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1999年规定执行。对已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后勤经济实体的高校学生住宿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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