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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 2000-06-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浙江省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甬人考[2000]2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年 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其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
  (一)政治素质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业务素质差,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推诿,在政务公开中被投诉3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四)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因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执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一个月的奖金按减半发给。

  四、对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将未参加考核的原因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甬人考[1996]1号,此文件曾收录在《 宁波市人事工作文件选编》第五辑第119页)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十四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奖[2000]14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 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按中组发[1998]6号文件规定实施。


二○○○年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 群众相结 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年度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国家公务 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 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和职业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 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 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 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 次的人数,掌握 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为优秀单位或本年度受到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同级政府 人事部门核准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十五使用。


    第八条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按核定的比例合理确定。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 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 考核积累 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
  (一)被考核人每月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规定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工作记实。
  (二)主管领导定期查阅被考核人每月工作记实,检查其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
  (三)单位定期检查被考核人《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记实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量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职位工作标准,对年度职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 况进行总结,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情况写出评语,提出 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机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通知之日 起十日内向本部 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 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关联法规    

    
第四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等次。
  (一)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三)当年参加公务员培训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 算考核年限。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 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三)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三)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五)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 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八)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 务参加年度考核,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九)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十)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 定其考核等 次。


    第二十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下列规定 办理。  (一)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调任、转任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 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 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 年或挂职到企业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 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政绩突出的,可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发或 减发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同称职等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 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按规定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 入本人档案。凡未按考核政策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计算考核年限。 〖HS2〗〖JZ〗〖HTH〗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 组,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机构 负责人和国家公 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 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于翌年二月底前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 核。审核内容包括:《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和除称职以外人员名单(一式二份)。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于三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三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 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宣布所在单位考核结果无效;
  (三)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考核手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由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按省统一式样制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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