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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确定正式投标人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公开招标的正式投标人由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确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投标报名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在广州地区承接本工程招标内容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法人资格。
  (三)未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
  (四)未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处于破产状态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其报名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三、符合报名最低条件的单位,方可进入资格预审阶段,资格预审内容包括: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质等级。
  (三)业绩。
  (四)资信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根据预先依法公布的资格预审内容、条件和标准,经过资格预审,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5名,不超过7名时,全部作为正式投标人;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超过7名时,应按预先公布的方法确定正式投标人;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足5个时,应重新组织招标。

  五、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资格预审内容,依法确定体现项目特点的择优标准、方法,并在接受投标报名前依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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