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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中共佛山市委
发布文号: 佛发[2003]14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的加快发展。


  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八日


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三年五月八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经济增长点。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我市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2、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贯彻“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实行“三有”、“四不限”的原则,即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取消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形成支持和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努力推动和实现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二、放宽经营政策和经营条件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交通、能源、供水、燃气、道路、桥梁、环卫、环保、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等有回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可以参与生产经营。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款业务的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参股农村信用社。
  4、放宽注册条件限制。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允许投资者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再申办项目。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的(最低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份可在1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的(最低不少于5万元), 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科技型民营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本条件可进一步放宽。登记注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时,只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型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5、放宽投资人和从业人员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6、简化企业创办审批手续和企业工商年审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经济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人可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效,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审批部门不得就与审批项目有关的工程及使用材料指定施工和销售单位,只要施工企业有资质、选材符合标准,就不得设置审批障碍。对其它一般性项目, 取消审批,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简化企业工商年审手续,对上规模上档次、长期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年审。加快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改善服务方式和手段,方便民营企业办事。

  三、加大扶持力度
  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区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3年到2005年,市、区两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3亿元以上,用于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南海、顺德每年各安排3000万元以上;禅城区(含市本级)每年共安排3000万元以上;三水、高明区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基建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贴息或补贴,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奖励出口创汇多、上交税收大的民营企业等。
  8、加强对四类企业的扶持。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外向型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等四类民营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符合省重点扶持标准的民营企业进入省专项资金扶持行列,享受省扶持政策。从2003年起,连续3年,南海区、顺德区和禅城区(含市本级)每年财政各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三项科技经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各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各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扶持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各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扶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三水区、高明区按上述标准每年各减半安排。经费使用办法由各职能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使用。
  9、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并可享受我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土地方面的一切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民营企业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10、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增加中长期贷款比例,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将民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对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50%、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金融部门要重点支持。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其它各种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客户经理制度,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为民营企业排除融资障碍。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引进外国资金。
  11、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市、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并逐步形成组织形式多样化、大中小结合的担保机构网络体系。资金来源实行政府资助、民间参与、企业出资的多元化筹集方式,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采取会员制形式,建立民营企业的互保制度。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有关规定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2、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享受中央和省有关扶持政策。农业部门要积极帮助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向省争取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经贸、外经贸、科技、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营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并做好配套资金的到位。
  13、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扶持民营企业培植品牌,塑造品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办好各类产品会展、展销会、洽谈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整体规模效应,为民营企业产品展示宣传和拓展市场提供平台和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登记手续;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工商部门要简化变更登记手续,海关、税务、财政等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出口扶持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国际化经贸活动。
  14、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凡国有、集体企业向外出售整体或部分资产的,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买方一次性付清现款的,可给予8折优惠。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一时难以全面买断的国有、集体资产,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采取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的方式。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收购方缴纳土地租赁费。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民营经济使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开办工业企业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时可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15、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其商品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安排较合理的回报率。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等产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必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或参股控股各类专业市场。
  16、鼓励吸引外来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企业。对外来投资者,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允许其整户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执行与当地居民统一的收费标准。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包括收购、兼并、控股公有制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17、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粤发[2002]15号文及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18、简化出境手续,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 (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坚持急事急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签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护照;特别紧急的,实行特事特办。民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提高民营经济素质和水平
  19、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资源的整合。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资本优势、品牌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市场优势的整合,做大做强民营经济,加快形成一批技术装备先进、集约化程度高的特色产业,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批国内外驰名的品牌和商标,力争有更多的民营企业进入省“百强民营企业”行列。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千万元的民营企业,市、区政府予以重点扶持,给予发展资源倾斜。
  20、推进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办好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和社会化的行业性区域性技术创新机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对符合国家和省级技改和技术创新贴息和补贴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申报。凡是列入市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政府给予贴息和补贴,贴息和补贴额度按企业投资总额(含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投入)确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且有赢利的,经申报认定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1、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不超过35%且登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22、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集中全力办好市、区两级重点工业园区,支持镇级办好一、二个重点工业园区,对进入工业园区的民营企业,在地价、电价、水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具体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佛山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佛府[2003]11号文)执行。加快特色产业专业镇建设,并依托专业镇建设一批列入省管理的特色工业园区。
  23、推动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对被评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称号企业、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企业,被评为国家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企业、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市和区政府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4、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吸引各类人才。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市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执行。民营企业需从外省、市引进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不限学历,不限生源,可直接到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跨地区引进手续。同时,在人才服务中心或企业驻地设立集体户口,为民营企业使用外来人才提供落户方便。民营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政府的教育培训资源要适当向民营企业家倾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经营能力。

  五、创造良好环境
  25、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各类中介机构按市场化规则运作。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可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及服务方式,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干预、指定。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各行业协会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吸纳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和有关协会,但不得强制入会。
  26、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政策性收费。规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物价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和纠正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内容和标准,简化收费手续。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性收费,对民营企业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鼓励民营企业举报违规收费行为。
  27、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避免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政策,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公有制单位平等对待。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开执法规定和公开检查规定,不得以检查、处罚给民营企业施加压力。要宽容和辩证地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提出整改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按要求开展的执法检查,要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可以拒绝一切不合法的检查。市、区政府建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办事机构设在工商联,负责受理民营企业、个体业户的投诉,维护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合法权益。对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的,要坚决查处。
  28、司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民营企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便捷的司法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产、危害民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依法制止对企业的“三乱”行为。在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案件中,慎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不能随便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确需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办齐各项法律手续,并严格依法进行。
  29、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纳税大户表彰大会。各级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评选,如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参评。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
  30、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的比例,为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3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 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六、加强组织领导
  32、建立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在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立佛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办事机构设在中小企业局,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3、建立政策执行落实和工作质量评议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公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承诺。建立评议制度,由市政府每年一次组织基层单位代表、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代表,对政府有关部门服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议结果。
  34、加强民营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家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道路。引导民营企业开展爱国教育、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健康向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富有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提高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要积极探索在民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加入党组织。
  35、市委、市政府以前有关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区、工业园区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市委办、市府办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本《意见》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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