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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3]19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更有效利用我省的电力资源,缓解电力部门在用电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提高电力系统的负荷率,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的大工业用户中实行峰谷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的范围和时间
  1、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对我省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按当月的抄见用电量,统一实行峰谷电价。
  2、考虑到部分行业用电的特殊性,对自来水、煤气、公交(含地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用电,暂不实行峰谷电价。
  3、对于峰段自发电、谷段用网电的企业,不实行峰谷电价。

  二、峰谷时段的设置
  根据电力系统负荷要求,我省的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高峰、平段、低谷各8小时。具体时段安排为:
  高峰:7:00--12:00;19:00--22:00低谷、23:00--次日7:00平段:12:00--19:00;22:00--23:00

  三、峰谷电价的确定
  1、以我局公布的各地大工业电度电价(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含城市套设附加费)为平段电价,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50%,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的50%。
  2、对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峰谷电价只对电度电价的部分实行,基本电价和城市建设附加费保持不变,不实行峰谷电价。
  3、各地峰谷电价的价目表,我局将另行下达。

  四、峰谷电量的计量和计算
  1、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由供电部门统一安装的分时电能表,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时段的用电量。
  2、对实行峰谷电价的高压供电低压计量专变用户,其变压器损耗也应按分时电能表各时段的抄见电量比例,分别拆分计入各时段电量,按峰谷电价计费。需要由用户负担线损的,也参照此原则确定。
  3、对于分子母表、且母表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其不实行峰谷电价的计费子表也应安装分时计费的电能表,各时段母表的电量减去不实行峰谷电价的子表的相应电量,则为母表按峰谷电价计费的电量。如该子表尚未安装分时计费的电能表,则将子表的电量分别按母表各时段抄见电量的比例,分相应各时段冲减母表电量,即为母表按峰谷电价计费的电量。

  五、峰谷电费的计算
  1、电度电费的计算
  高峰电度电费=高峰时段的用电量×高峰电价
  平段电度电费=平段时段的用电量×平段电价
  低谷电度电费=低谷时段的用电量×低谷电价
  2、用户总电费的计算
  总电费=(高峰电度电费+平段电度电费+低谷电度电费+基本电费)×(1±功率因数奖惩率)+城市建设附加费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实行峰谷电价后,对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按用户实用的总有功电量和总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对用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办法,仍按原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原有峰谷电价规定的执行范围及比价等与本通知不同的,从2003年4月1日开始,统一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对原已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由当地物价局按我局公布的电价和原有规定计算对该用户的峰谷电价。

  八、深圳市物价局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当地的峰谷电价政策。

  九、各地物价、电力部门应做好峰谷电价执行前的宣传工作,以便大工业用户根据峰谷时段的设置及时调整生产时间。

  十、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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