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2]508号
省计生委:
你委《关于变更<广东省生育服务证>收费项目征件名称及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粤计生委(2002)24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东省生育服务证》收费项目名称更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收费标准为1.5元/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收费作为省级财政收入,专项用于省计生委印制《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费用。《计划生育服务证》收费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收费收入金额上缴省国库,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把《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