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2]351号
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中央、省属驻穗29家医疗机构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的中标(议价成交)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临时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对符合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属政府定价的967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议价成交)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执行(见附表)。
二、属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议价成交)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由各医疗机构参照政府定价药品规定的作价公式自主作价,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三、本次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中央、省属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未参与集中招标采购的中央、省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参照执行。
四、本次招标采购属政府定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合同期内遇国家调高零售价时,供应商要按原合同规定的供应价格供货,招标的医疗机构仍按原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在合同期内遇国家降低零售价格低于临时零售价格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调低的零售价格执行,供应商的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五、本次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有效期一年,中央、省属驻穗29家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执行时间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中央、省驻穗医疗机构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价格管理处报告。
附件: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集中招标(议价)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