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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校《收费登记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1 生效日期: 2002-11-11
发布部门: 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2002]28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各市属中小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等三个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计(1997)5号)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等规定精神,我市各中小学校建立收费登记手册制度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秋季,我市贯彻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后,中小学收费项目有所变动,原统一印发的《汕头市中小学收费登记手册》(下简称“手册”)已不适用。为适应新的收费规定,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的各中小学校全面换发《手册》,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册》由市物价局、教育局统一印制。由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及财务管理科负责发售,其费用在学校收取的书(杂)费中列支,严禁向学生收取。

  二、《手册》每生人手一册,由学生自行保管。学校每次收费时,均须在《手册》上填写学生所属的年级、班别,以及收费时间、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款人姓名等项内容。收款人在收费后应立即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连同《手册》交还缴款人,由学生家长在《手册》上签名。

  三、各学校务必认真遵守收费登记制度。凡收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举报。

    四、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使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登记手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登记制度的单位、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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