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劳社[2002]15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汕府令第3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2至2003年度汕头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2)16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10月份起调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以637元为基数按2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25%)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1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1.2%。
(三)调节金:按1997年度汕头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二、对2002年9月30日前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637元的2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25%)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下同)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1%,分别增加0.5%的比例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账户养老金)=原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账户养老金)×[(609-577)÷577×0.5+1],即原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账户养老金)×1.03。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津贴标准相应以637元为基数计发。
四、企业离休干部按《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