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 2002-10-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349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2.9.20.国税函[2002]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重组为新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为加强重组后电信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两大集团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21个省电信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0以及8家全资控股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集团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10个省通信公司和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集团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大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上海市电信公司
2、  江苏省电信公司
3、  浙江省电信公司
4、  安徽省电信公司
5、  福建省电信公司
6、  江苏省电信公司
7、  湖北省电信公司
8、  湖南省电信公司
9、  广东省电信公司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1、海南省电信公司
12、重庆市电信公司
13、四川省电信公司
14、贵州省电信公司
15、云南省电信公司
16、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7、陕西省电信公司
18、甘肃省电信公司
19、青海省电信公司
20、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
22、中国电信集团北京研究院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数据事业部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2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光缆事业部
26、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电信事业部
27、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网络有限公司
28、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博物馆
29、中国电信集团培训中心
附件2: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
  2、中国网通集团天津市通信公司
  3、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
  4、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
  5、中国网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公司
  6、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
  7、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
  8、中国网通集团山东省通信公司
  9、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
  10、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
  11、中国电话号薄公司
附件3、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请见附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