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162号
衢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衢价工[2000]34号)收悉。根据你市自来水公司成本增支及新建第三水厂需筹集部分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并收取城市供水建设附加费,同时停止执行超计划用水加价办法。具体价格及附加费标准见附表。
二、城市供水建设附加费必须专项列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新水厂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三、调整后的价格自2000年6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衢州市市区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