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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 2000-04-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165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经委(计经委)、电力(供电)局:
  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浙江电网销售电价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公用发电厂(除小水电站)受大网的电量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自来水厂用电暂不执行峰谷电价。三、“为残疾人办的企业”一般是指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执行“部队、狱政、敬老院”的用电价格。具体由各地掌握。

  四、计划内磷肥企业,按计划产量17千瓦时/吨定额标准执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

  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变压器减容、报停或暂换的政策按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电力部门要加强有关用电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帮助用户科学、合理用电,有效降低用电成本。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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