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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3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按规划实施城市绿化,原则上不得占用、借用城市绿地,对违法侵占城市绿地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侵占城市绿地现象,保证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建设标准。对于确因情况特殊,有客观困难,需占用、借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必须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确因客观原因,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5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含5个百分点),按规定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执行。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单位收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不同土地等级分别确定,省制定一级土地和末级土地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一。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各土地等级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借用绿地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临时借用绿地的单位收取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各市、地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市、县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城市中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赔偿价的30%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五、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政策,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城市绿化补偿费。

  六、城市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养护、修复、补种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等支出。

  七、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日
  注:每株行道树占地按1平方米计算。
  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日
  注:每株行道树占地按1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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