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二[1999]212号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为推进企业转制和规范转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浙地税二[1999]22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本级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校办企业转制后,实际上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支出需要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凭受资部门的证明,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上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核,由分局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乡镇企业转制后,如果仍然有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地税主管分局核实后,可在应缴税款10%以内给予减征(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