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1999]192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分局(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浙地税征[1999]8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的秩序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凡我市境内从事道路交通客、货运输业务以及为客、货运输业务提供监管代开发票服务和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单位或个人,均属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1.交通运输单位、监管代开发票单位的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纳情况;
2.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代征情况和税款解缴情况。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要求:
本次清理整顿,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10月底以前,各征管分局(所)应将《交通运输行业税收专项清理整顿自查表》(见附件一)发放到所有的交通运输、监管代开和委托代征单位,上述单位应于11月10日前填写完毕并上交各征管分局(所)。各征管分局(所)应对纳税人(代征单位)上交的自查表进行审核,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编制《交通运输行业税收专项清理整顿自查表汇总清册》(见附件二),于11月13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2.征管处根据各征管分局(所)提供的汇总清册,选定稽查对象,提供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
3.稽查局在重点检查时,应对被检查单位99年1月1日以来的发票使用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税款代征解缴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各运输单位的自营车船和非自营车船,要严格区分,凡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作为单位非自营车船。
(1)车船的所有权、经营权等均属单位所有;
(2)车船的经营业务或营运线路由单位统一派发或调度,有营运以来可供查证的出车单、调度单等;
(3)车船司乘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险(保障)关系等均在本单位,有从业以来可供查证的凭据;
(4)车船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果等归单位所有。
对单位非自营车船,其税款由该单位扣缴,税收一律实行定期定额(或定额加发票)征收。对已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但未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或将非自营车船作为自营车船偷逃税款的,要从严查处。检查处理结果请于12月10日前反馈市局。
各征管分局(所)应对代征协议的签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与所有购买运输发票的纳税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12月10日前,应将此项工作总结连同《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一并上报市局。
附件一:交通运输行业税收专项清理整顿自查表
附件二:交通运输行业税收专项清理整顿自查表汇总清册
附件三: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