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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美观整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拆除、管线铺设及维修、城市绿化、临街经营性房屋装饰等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规定。从事前款所列工程施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

第三条  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施工单位负责制。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方负贵,分包方应当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队对成分包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负责。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化管理力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围墙、护栏,围墙的外墙饰面应整洁。 建设施工工地围墙及护栏未经批准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清理被占现场,并恢复原状。因设置工地围墙、护栏损坏市政、环卫设施、树木、绿化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图五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安全生产记录牌、防火责任牌)。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合理设置,主出入口应为牌楼式。现场进出道路与城市道路侧石连接时,连接处应设置钢制引坡,以防止损坏城市道路侧石。

第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污水沉淀池,污水应澄清后方可排放。运输车辆应做到车轮不带泥进入城市道路,行驶途中不撤漏。

第十条  建筑施啊工现场应积极推行硬地坪施工,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场内道路畅通,排水良好,建筑垃圾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应遵守《湖外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网应符合安全规定,并做到材质统一,整浩美观。各类施工机械、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有序。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安装规范和操作规程。禁止任意接线接电。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要有防火管理制度和措施,防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有专人负责,重点部位应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木工间应有禁烟牌,焊割工应持证上岗,高层建筑施工应设置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明火作业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包括食堂、宿舍、厕所、茶水棚(事、桶)和医疗室,并使之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与施工区分开,并妥善处置生活垃圾。设置临时食堂的,应做到位置适当,环境请洁,并取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职工膳食、饮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厕所必须男女界别,厕所结构要稳定牢切、防雨、防风,并及时清扫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高层建筑施工应按规定设置便溺设施。

第十八条  临时职工宿合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5米,通风良好,采光符合规定要求,室内应保持整洁,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等明火设备。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个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有关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施工现场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土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街经营性房屋门面装潢施工、城市绿化施工、旧建筑拆除施工,应对施工现场先进行围护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违章占道、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和危及周边安全。

第二十六条  因电力、电信、给排水、煤气、供热经营线铺设施工需要,经批准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作业,或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上述项目检查维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围护一段,开挖一段、铺设或检修一段、回填一段、修复一段的方法。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昼夜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妥善处置材料和土方堆放及沟内排水。未经批准不得阻断行人和车辆交通。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程建设施工观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管理不善,施工现场秩序混乱,有违反建设行政法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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