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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增加倒级差级别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 1999-09-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浙人薪[1999]16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实行职级工资 制的人员增加倒级差级别工资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别,其级别工 资采取“增资不晋级”的办法正常运行,即从其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当年开始计算晋 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且第六年一月或第四年一月仍在职的,可从第六年一月或第四年一月起,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其下一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按倒级差增加级别工资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符合按照倒级差增加级别工资条件的人员,首次按照倒级差增加级别工资的时间一律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但其下一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从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例1:某科长1995年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九级,如果其1995年至1999年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可从2000年1月起每月按照九级至十级的倒级差40元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其下一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2000年起重新计算。
  例2:某副处长1993年工改时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八级,如果其在1993年至1997年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1999年7月1日仍在职的,其首次按照倒级差增加级别工资的时间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但其下一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从连续五年考核称职的次年 即1998年起重新计算。

  二、级别工资采取“增资不晋级”的办法正常运行后,不改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因级别工资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而增加倒级差工资额的,其原级别不变,新增加的级别工资统一记为×级增×。如例1科长增加倒级差后级别仍然为九级,其增加倒级差后的级别工资记为九级增一。

  三、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如以后晋升职务,现级别没有达到新任职务对应最 高级别的,则将其倒级差改为顺级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连续计算。
  例3:某副处长原执行八级增一(295元+45元=340元)级别工资,晋升处长职务后,则可执行七级级别工资350元,原倒级差45元同时停发。

  四、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需变动级别的,按规定变动级别工资后,其倒级差保留,但原职务所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改为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连续计算。
  例4:某处长原执行七级增一(350元+55元=405元)级别工资,现改任副处长,由于副处长对应最高级别工资为八级,该副处长应执行八级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八级与九级的倒级差,即执行八级增一(295元+45元=340元)级别工资。

  五、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其倒级差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例5:某科长原执行九级增一(250元+40元=290元)级别工资,受到降级处分后,则执行十级级别工资,原享受的倒级差改为十级与十一级的倒级差35元。

  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其倒级差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例6:某处长原执行七级增一(350元+55元=405元)级别工资,受撤职处分后,职务降为科长,级别工资降一级为八级,但由于科长对应最高级别工资为九级,该科长应执行九级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九级与十级的倒级差,即执行九级增一(250元+40元=290元)级别工资。
  例7:某科长原执行九级增一(250元+40元=290元)级别工资,受撤职处分后,职务降为科员,级别工资降一级为十级,但由于降级后级别工资在科员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该科员应执行十级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十级与十一级的倒级差,即执行十级增一(210元+35元=245元)级别工资。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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