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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9 生效日期: 1999-09-19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1999]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城乡建委、公安局、民政局、老龄委、残疾人联合会拟订的《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日
  市计委 市城乡建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老龄委 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意见》,全面实施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1988年颁发的JGJ50一8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特提出以下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新闻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宣传报道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基础知识、背景材料、法令法规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二、建立监督机制,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环节
  创造城市无障碍环境已纳入杭州市社会发展规划,今后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必须按《规范》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要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设计单位(含外地驻杭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工程概算中列入无障碍设施建设费用,做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出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把是否执行《规范》作为审批的一项内容。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核发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加强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市区原有道路、公园、广场和住宅区的人行道,按《规范》要求,本着“先城区,后边缘”的原则,逐步改建无障碍坡道。
  市区新建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与人行道衔接处,人行道与车道的衔接处,都应建设斜坡道;主要马路人行道的两侧要求逐步改建,新增盲人道;对市区人流频繁的信号灯路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在安装人行横道灯的同时,设置盲人过街音响装置,以方便肢体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通行。

  四、积极开展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的建设
  新建的文化、体育、娱乐、医疗、餐饮、宾馆、展览、公共卫生等场所都要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原来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场所,要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使各类残疾者在公共场所得到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服务。
  公共传播媒介应考虑听力语言障碍者和视力残疾者的方便,在各媒体上创造条件逐步配置影视字幕、手语、盲文,使他们获得信息,进行正常的社会交流。

  五、设置无障碍规范标志
  实施无障碍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建筑,要在显著位置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便于国内外残疾人识别和使用。
  在市区具备条件的道路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管理需要,在适当位置安装无障碍设施标志。

  六、落实经费,加强管理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列入新建、改建道路及每年交通设施经费预算中;对已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列入市政道路改造费用;沿街商店、宾馆门前人行道斜坡和进门坡道的改建费用由单位自筹。
  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坡道、盲道和标志牌等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占用和破坏,倡导人人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的社会风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以保证残疾人、老年人轮椅通行,发挥坡道正常的使用功能。

  七、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园林、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项工作提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完成。
  各县(市)政府所在镇,应按《规范》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逐步实施无障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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