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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局、人事局转发省劳动厅、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使用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甬劳力[1999]147号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部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甬机构,各 用人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厅、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使用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力[199 9]124号、浙人退[1999]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用人单位要按照省厅文件的规定,对留用、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填报《清理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情况自查表》。清理对象包括户粮关系不属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离退休聘用人员。

  二、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少数特殊岗位(工种)确需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按下列规定,报送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1、在甬的省部属企业,在市劳动局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用人单位,以及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报宁波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处。
  2、在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报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3、市属及省部属在甬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退休干部管理处,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各县(市)、区人事局。

  三、建立用人单位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审报制度,各用人单位接本通知后,将《清理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情况自查表》在7月20日前,按上述规定报送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局将本地的清理情况,在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今后对确需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使用协议期 限到期后仍需续用的,应在使用或续用的前30天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用人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擅自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

  四、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和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审报和管理工作,对经批 准继续使用的离退休人员,双方应在30天内签订协议书。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要求,紧密配合,采取措施,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加强对清理和留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 作,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搞好清理和审报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贯彻实施情况,在今年第四 季度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清理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自查表(略)
     2、用人单位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审批表(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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