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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改革办杭州市市区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4 生效日期: 1999-06-24
发布部门: 杭州市住房改革办
发布文号:

  一、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是借款人以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的房产中介公司为中介,实现二手房(上市房改房、成套私房)买卖,且借款人以所购的二手住房作抵押,向'中心'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借贷行为。

  二、凡符合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的职工,因购买二手住房均可向'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

  三、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评估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按成交价,下同)的 50%。

  四、借款人因自筹资金及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均可向中心指定的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评估价的 70%。

  五、贷款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商定,最高不超过20年,同时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及剩余房屋的法定使用年限。

  六、贷款操作的程序
  l、房屋买卖双方签定《房屋转让合同》。
  2、借款人(买方)按不低于评估价的 30%作为购房首期款,存人房产中介公司在'中心'委托银行开立按揭专户,专户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3、借款人填写《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并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及证明,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1)借款人及承诺参加还款的直系血亲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建缴住房公积金及家庭稳定收人证明;
  (3)《房屋转让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复印件;
  (4)'中心'认可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5)购房款的首期付款凭证。
  4、'中心'经审查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后,向委托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
  5、银行收到'中心'贷款意向书并审核后,通知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6、银行向房产中介公司出具《放款通知单》,房产中介公司收到后,为房屋买卖双方代办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同时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7、中介公司代办完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交'中心'执管后,银行将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个人名义划人房产中介公司在银行开立的按揭专户,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成交资金结算。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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